引誘幼女賣淫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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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誘幼女賣淫罪司法解釋

第六條 強迫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三)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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