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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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認定

本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着法條競合關係。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於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後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根據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裏即為本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行為人偽造或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又用之騙取財物的、屬於手段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的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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