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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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有價證券詐騙罪的認定

有價證券詐騙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相互關聯的犯罪,存在着共同點,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國家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害的僅僅是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2) 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主要是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進行詐騙,目的是利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獲得被害人的錢財;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則只是實施偽造、變造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然後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這種情況在認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按刑法牽連犯的理論,選擇一重罪進行認定處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自己並不直接進行詐騙,而是僅出售、轉讓他人的,由於中國《刑法》未將出售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則僅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果行為人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不僅自己直接利用其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為,同時又將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出售、轉讓他人,則行為人同時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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