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詐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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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體要件

有價證券詐騙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並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範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兑、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是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

二是有價證券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託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

三是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兑、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工具。發行有價證券的目的就在於,以有價證券為手段進行支付、匯兑、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方便經濟往來,提高結算效率,加速貨幣流通、這是有價證券最重要和最本質的特徵。與本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券。公債券由國家發行,由國庫(國家財政)作為還款保證,它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為解決急需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其以面值發行,過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轉讓,到期則由國家還本付息;後者即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如保值公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等,但不包括非國家發行的本票、匯票、支票、存單、委託付款憑證、股票、公司或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不僅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容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是指仿照真實的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格式、式樣、顏色、形狀、面值等特徵,採用印刷、複印、拓印等各種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國家有價證券的假證券。所謂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在真實的國家有價證券上,採用塗改、掩蓋、挖補、拼湊等方法加以處理以改變其內容如增大證券的面值、張數等後的有價證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後者則是將真變成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論是偽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還是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只要行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構成本罪;使用了兩者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不能數罪併罰。所謂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是指將之用於兑換現金、抵銷債務等財產性的利益活動。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偽造、變造的,也可以是他人偽造、變造的。不論是自己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只要屬於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構成本罪。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進行詐騙,達到了數額較大,才可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即使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亦不能以本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行為所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大,而不是國家證券面值的數額較大。兩者可以相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證券面值相同的財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偽造、變造的國家有價證券獲取了與之面值不相符如多於或少於的財物。此外,數額較大,並不是指實際所得,實際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構成本罪且為既遂無疑。實施了使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的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還未實際詐騙到數額巨大的財物,只要能查明行為人完全有可能獲取數額巨大的財物,情節嚴重的,亦可構成本罪、但這時應為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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