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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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票據詐騙罪司法解釋

第五十一條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苦於問題的解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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