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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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 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司法解釋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 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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