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能否介入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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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能否介入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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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介入民間借貸嗎

不可以,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此類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一些通知和意見,如《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限制了公權力的濫用,當然也造就了目前公安及檢察院對經濟案件的立案偵辦一直處於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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