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糾紛調解時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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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都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事件,打架鬥毆偷盜等等,都需要提交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理,那麼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糾紛調解時限規定是什麼?有沒有什麼具體的要求,提交處理後超出時限應該怎麼處理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糾紛調解時限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糾紛調解時限規定是什麼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説明原因。

3、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4、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治安處罰超過辦案期限是否構成程序上的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的規定是公安機關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的體現,該規定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打擊違法行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治安管理職權,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説明原因。根據法律規定及以上解釋,對於治安案件並沒有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即不予追究的法律規定。因此,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使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但未屬超過追究時效情形的在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仍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進行法律追究。

總之,瞭解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糾紛調解時限規定後,如果我們遇到相關事件,在提交公安機關處理後可以根據情況在適當的時間詢問處理結果,如果遇到有逾期未處理也未解釋的情況,我們也可以很好的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有不詳可諮詢當地公安機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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