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怎麼報警才會被公安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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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怎麼報警才會被公安機關受理?

民事糾紛怎麼報警才會被公安機關受理?

1、民事糾紛的當事人若是想要讓公安機關受理自己的報警請求,需要拿出相關證明自己與對方糾紛當事人的情形已經屬於刑事糾紛的證據。這是由於民事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的範疇,所以如果發生民事糾紛的時候最好是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話可以採取訴訟的方式。

2、諸如故意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受害者傷情為輕傷以上,那麼可以對方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到公安機關報警。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民事糾紛當事人在協商賠償事宜的時候,若是受害者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遠高於其受到的損失,有賠償義務的人,可以對方涉嫌犯了敲詐勒索罪為由報警。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民事糾紛一般怎處理

民事糾紛有四種解決途徑: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此處的調解是指訴訟外的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而法院的調解屬於訴訟途徑。

1、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就是協商。但是和解屬於雙方的協商,這個不同於調解,調解是三方主體進行,由一箇中立的第三方來主持。但是和解與調解也有相同點,無論是和解還是調解其結果都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存在中立的第三方,其作用只是主持,不能強制。和解的結果大部分人認為應當具有合同效力,但是立法對於和解目前不太清新,不同地方和解的效力也不一樣。以後小編會和大家詳細論述。

2、訴訟外調解。經常見得訴訟外調解為人民調解,該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3、仲裁與訴訟的效力具最高的效力,其作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仲裁有限制的,其有一個前提是必須達成書面協議,且適用範圍較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案件,而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案件。仲裁有專門的仲裁委員會主持進行,而訴訟依然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調解或者是訴訟等。通常情形下,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是不能採取報警的方式來處理民事糾紛的。公安機關更多的會受理刑事報警案件,若是民事糾紛案件、刑事案件同時發生,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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