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印花税進項和銷項都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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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銷合同印花税進項和銷項都交嗎?

購銷合同印花税進項和銷項都交嗎?

印花税的繳納依據是不銷售收入,也不是進項和銷項。印花税的繳納依據是購銷合同的購銷金額。也就是説,你當期所籤的購貨合同和銷售合同上註明的購銷金額的合計,交納印花税時,按印花税税率(購銷售合同的税率是萬分之三)計算的金額,就是當期應繳納的印花税。

二、購銷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購銷合同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税。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有的規定: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税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税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税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税金額,銷按 70%做為計税金額。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税金額,税率為千分之一。對於繳納方式,其他税種你怎麼申報繳納,印花税也怎麼申報繳納。

如果通過網上申報,印花税如果無法申報,就説明税務機關沒開通此税目,可通知税務機關開通就可以申報了。當然了,如果不嫌麻煩,也可到税務機關大廳繳納。

三、購銷合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額,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額又有增值税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税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税金額)作為印花税的計税依據。

四、印花税核定徵收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納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税應税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税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税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税憑證致使計税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報告,經地方税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税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税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税情況的。

通過上文,小編簡單回答了購銷合同印花税進項和銷項都交嗎這個問題。印花税的計税依據是購銷合同的購銷金額,既不是銷售收入,也不是進項和銷項。具體到計税依據,又分為三種情況,但是,不管怎樣,印花税徵收比例都是萬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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