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購銷合同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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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規定:“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納税義務人是“立合同人”。在營業税改增值税過程中沒有什麼變化,各地執行依據仍為印花税條例,按照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税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税分開註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額定計税依據,未分開註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税依據。在實務中,如果企業合同中籤訂的價格為含税價格,則按照含税價格貼花,因為徵收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所含增值税不能扣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税人根據應納税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税額。具體税率、税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執行。應納税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税。應納税額在1角以上的,其税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印花税購銷合同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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