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島保護規劃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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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海洋大國,海島眾多,海島是壯大海洋經濟、拓展發展空間的重要依託,是保護海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的重要平台,是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障國防安全的戰略前沿。所以對海島保護的規劃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海島保護規劃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 海島保護規劃

第八條 國家實行海島保護規劃制度。海島保護規劃是從事海島保護、利用活動的依據。

制定海島保護規劃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護和改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促進海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海島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但是,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海島的區位、自然資源、環境等自然屬性及保護、利用狀況,確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原則和可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以及需要重點修復的海島等。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沿海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

沿海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海島保護專項規劃。

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和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規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沿海城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可以要求沿海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

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和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和省域海島保護規劃。

編制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十三條 修改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完善海島統計調查制度。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海島綜合統計調查計劃,依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併發布海島統計調查公報。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海島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海島自然資源的調查評估,對海島的保護與利用等狀況實施監視、監測。

海島保護的規劃是引導社會保護和合理利用海島資源的方向性文件,是從事海島保護、利用活動的根據。確定海島保護規劃目標,明確了海島分類、分區保護的具體要求,有利於促進海島保護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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