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平等保護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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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的平等保護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都非常強調平等,不是我們國家的民事法律關係,所強調的就是平等的原則,所以民法當中調整的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些基本的關係,當然勞動關係當中也存在着平等保護的問題,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勞動關係的平等保護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關係的平等保護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的平等保護對於和諧社會的建設具 有重要意義,保護資本的利益關乎經濟發展,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關乎社會穩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在多方利益主體博弈之下誕生,對此各界好評如潮,它對明確勞 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推進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起着積極作用,為我國勞動關係雙方矛盾的解決提供法律層面的依據,該法通過無期限勞動合同等條款加 大對勞動者利益的法律保護力度,對勞動關係中的弱者——勞動者進行“傾斜保護”,但也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係產生了結構性的衝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確立勞動關係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具體訴訟中,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部分的證據。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平等地位,用人單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舉證的困難。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更多權利。

用人單位需承擔的舉證責任包括:

1、報酬收入的憑證。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2、招聘用工的憑證。如,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等。

3、日常管理的憑證。如,考勤記錄等。

勞動者可就勞動關係的確立提起勞動仲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我們國家的勞動關係的平等保護,實際上是有利於我們市場經濟的發展的,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一下我們國家的勞動關係怎麼樣進行確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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