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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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環境行政訴訟需要行政複議嗎

環境行政訴訟可以先複議再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此可見,行政案件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説,提起行政訴訟之前不必都先進行行政複議。

二、環境行政訴訟有哪些特點?

環境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環境行政訴訟的結果不服的,那麼是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來進行處理,但同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只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那麼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如果法律有專門規定需要先複議再起訴的話,那麼就要按規定來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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