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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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了哪些

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環境行政案件,解決環境行政爭議的範圍。只有屬於受案範圍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相對人才可以對其提起環境行政訴訟。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限期治理、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根據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行政機關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非常廣泛,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行政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32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另外,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時,相關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措施,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3)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無理拒不發放有關執照、許可證或對於其申請拒絕給予答覆的。如我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19條第2款規定:“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採伐林木申請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1個月之內辦理完畢。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應地採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但事後組織搶險的單位和部門應將採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如果林業主管部門逾期拒絕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不予答覆,相對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4)認為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雖然環境行政機關擁有為相對人設定某種環境行政義務的權力,但其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否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要求其履行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環境行政機關固然可以對企業施加某種程度的影響,促進企業向綠色生產發展,但這必須在不影響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進行,如果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6)申請環境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環境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的侵害或威脅時,有權利請求相關的環境行政機關給予救濟,相關環境行政機關如果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機關的這種失職行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列舉中的遺漏,使得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隨着時代的步伐而予以發展。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

環境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並不完全統一,根據訴訟時效所適用的對象的不同,環境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可以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

(一)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是指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訴訟時效,環境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適用行政訴訟法上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我國環境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分為兩種:一是環境行政相對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訴訟時效為3個月,從環境行政相對人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二是環境行政相對人選擇複議或者必須複議的,則為15天,從環境行政相對人收到複議書或複議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環境法所規定的不同於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由於環境行政訴訟存在許多與一般行政訴訟所不同的特質,特別是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與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密切相關,同時也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穩健發展晴雨相連,因此,環境法也制定了一些不同與行政訴訟法的特殊訴訟時效,如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l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森林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凡是訴訟時效環境法作了規定的,優先適用環境法的規定,只有在環境法對訴訟時效未做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行政訴訟法上的一般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於我國相關的環境法沒有對最長訴訟時效作出規定,因此,這一關於行政訴訟最長訴訟時效的規定也應適用於作為行政訴訟組成部分的環境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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