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責任的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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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責任的範圍包括哪些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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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行政訴訟的範圍包括哪些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設定標準有下述三項:
  1.具體行政行為標準。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案件。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體處理決定,並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也即與該行為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
  2.人身權、財產權標準。即《行政訴訟法》明確列舉的七類可訴的侵犯行政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外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如政治權利、勞動權、休息權、文化權以及受教育權等)的,也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法律上利害關係標準。即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行政相對人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直接影響到行政相對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1)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2)與被訴的行政複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或者在複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4)與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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