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在環境法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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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訴訟在環境法規定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訴訟在環境法規定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訴訟程序是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環境行政訴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驟的總稱。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它主要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環境行政案件所適用的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一切環境行政訴訟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

第一審程序包括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和判決4個階段。

1、起訴

起訴是指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行政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對其合法權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接受立案的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起訴狀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要在7日內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審理

審理包括審理前的準備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法庭上依法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並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也稱法庭審理。

4、判決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案件經過審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爭議作出具有強制性決斷的審判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案件的裁判,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由於當事人的上訴而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其違反法律、法規,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對於及時發現和糾正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保證案件的正確審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它也充分體現了我國審判活動所遵循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審判監督程序並不由於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而引起,一旦進入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止原生效裁判的執行.並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根據生效裁判是第一審審結還是第二審審結,分別適用第一、二審程序。

法律規定的環境行政訴訟程序有三個,當事人提起訴訟,進入的訴訟程序就是第一審環節,受理起訴後會審理,會給出判決書。如果對判決存在疑義不滿可以向上級法院起訴,這之後進入的就是第二審程序。還有審判監督程序,但注意這個程序需不是當事人申請。

環境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為因為環境污染導致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告則是對於環境治理有保護以及監督等職責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在訴訟過程中也必須要按照程序規定出庭參加庭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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