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承辦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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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承辦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承辦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這稱為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其他行政處罰”,限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範圍。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怎麼樣的?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對環境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簡易程序的適用】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十九條【簡易程序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依法取證;

(三)向當事人説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過程應當製作筆錄。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行政處罰是針對於未構成犯罪所要實施的行政行為;但在進行處理時也要確保承辦的人員與此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如果是屬於親屬或者是有利害關係,那麼應當主動迴避,也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回避,一般在處理之前就需要實施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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