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的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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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迴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迴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的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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