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污染環境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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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污染環境罪怎麼處罰

涉嫌污染環境罪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環境污染認定條件有哪些

必須有向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具體指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土地、水體、大氣,構成我們生活的環境。

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塗、河灘地及其他陸地。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

處理危險廢物的方式主要有排放、傾倒、處置三種。排放,是指將危險廢物排人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等行為。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土地、水體傾灑、堆積、放置危險廢物的行為。

處置,主要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危險廢物的活動。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都可以稱為危險廢物。廢物包括廢氣、廢渣、廢水、污水、廢棄物等多種形態的廢棄物。

放射性的廢物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有毒物質主要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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