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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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污染環境有哪些行為

污染環境有哪些行為

環境污染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放超過其自淨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態系統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環境污染主要包括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大氣污染是指空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對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現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國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例如,超過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放污染物的標準,超種類、超量、超濃度排放污染物;未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措施而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致使貨物 落水造成水污染;非法向大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等等。

二、污染環境罪如何認定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污染環境罪與環境監管失職罪同屬結果犯的範疇,都是由於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後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後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三、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區別

污染環境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上均有過失的因素,客觀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嚴重後果。區別主要在於:

1、客體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革。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體條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則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僅限於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環境污染可能會導致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這其實是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對污染罪名的一些法律空缺,導致一些人鑽了法律的空子,做出一些污染環境的行為,並有着可能不會被懲罰的想法,所以就會有很多污染環境行為的發生,為了讓我們有一個,舒適的環境,應該一起自覺地保護環境,愛護環境,對於那些污染環境的行為,應當進行舉報和監督。污染環境有哪些行為的全部內容小編為您介紹了,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瀋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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