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環境污染侵權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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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環境污染侵權抗辯事由

全世界人都在面對這樣一個問題就是環境污染問題,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環境那麼我們的生活也會變得黯淡。自然環境是大家來生存的基礎,但是仍然有很多環境侵權的案件,對於環境污染這方面法律也有規定。本文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環境污染侵權抗辯事由這個內容。

一、環境侵權的概念

對於環境侵權,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定義。陳泉生認為,環境侵權是因為人為活動導致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者污染而侵害某些地區多數居民生活權益或者其他權益的事實,包括環境破壞與環境污染。[1]曹明德認為,環境侵權是指因為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權、人格權,以及環境權受到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2]通説認為,環境侵權是指由於污染或者破壞環境從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和環境享受等民事權益的行為。

二、環境污染侵權抗辯事由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環境享受損害。

(2)因果關係,指環境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損害是因行為人的排放物或破壞環境原因造成的。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又稱抗辯事由,是指環境法所規定的在因環境侵權致人損害時加害人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完全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2)受害人過錯。(3)第三人的過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人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4)戰爭行為。

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排除危險

環境法上的排除危險是指,國家強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危害者,排除可能發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經發生的危害,並消除其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包括: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繼續危害他人;設置或加強防治污染的措施、設備;停止正在進行的污染環境。 (2) 賠償損失

環境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國家強令污染環境者以自己的財產彌補對他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民事責任形式。包括:直接損失,指環境危害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財產的減少或喪失。對直接損失加害人應全部賠償。直接損失針對的是直接受到損害着,不包括間接損害者。間接損失,指因環境危害造成受害人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而這種損害又使受害人失去預期利益。對間接損失原則上也應全部賠償。 (3)恢復原狀

《草原法》規定:臨時佔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並不得在臨時佔用的草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佔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 (4)返還財產

《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對農村和城鎮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都規定違法者要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環境問題已成為當今社會的重要課題,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為受害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環境侵權法在維護公民環境權方面的功能越來越重要。完善和發展環境侵權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是切實保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所必需的,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綜上所述,這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環境污染侵權抗辯事由的內容了。因為環境侵權還有可能構成公民人身傷害公和財產損失,所以國家隊這種抗辯事由做出很嚴格的限制,畢竟我們大家只有這一個地球。如果大家想更好的在這個世界上生存,就必須要保護好我們身邊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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