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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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這樣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會根據其保險合同,然後根據被保險人的情況,來確定賠償金額。

根據《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因此,可以看出,人身意外保險是會有保險合同的,然後會把賠償事項寫在合同裏面的,然後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會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支付其金額,一般來説,是這樣約定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綜上所述,人身意外保險賠償標準是按照保險合同來確定的,保險合同是會把所有的賠償情況寫明的,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後,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公司是會按照保險合同,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不符合賠償條件的,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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