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什麼?

責任保險合同中的這類人是有特定含義的。這裏的我們暫且稱為“第三人”,這裏的“第三人”既不是為他人利益而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中所説的“第三人”,也不是貨物運送合同中所指的“第三人”,而是特指“交強險”保險單約定的當事人以外的、對被保險人享有請求權的人,即受到作為被保險人的機動車一方侵害,因而依法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這一“第三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前,他(她)與被保險人即投了保的機動車一方並無任何利益上的合同關係或承諾關係,同被保險人投保的責任來源即肇事標的(亦即被保險機動車)事先也無任何必然聯繫,只是由於被保險人的非故意侵犯行為造成民事損害,而依法享有了索賠權。

交強險的第三人,是指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的因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第三人制度的設計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直接為第三人設定了利益。其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通過保險公司的代償義務使其儘快得到救濟。因此明確第三人的範圍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的經營原則有所不同,保險公司在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其盈利空間受到了嚴格限制。這樣也就可能導致出現沒有保險公司願意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無法推行的情形。

賦予了保監會作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主管部門要求保險公司從事該項業務的權力,以確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特殊情形下也能繼續運行。這是從維護整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存續和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角度出發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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