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中對於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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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條款

我國法律中對於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保險條款就是保險單上規定的有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保險單上都印有保險條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單上的條款稱為"基本條款",有些法律規定必須列入的內容,即"法定條款"也包含其中。

二、分類

基本條款

是指保險人根據不同險種規定的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通常印製在保險單上,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附加條款

是指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的補充規定,它通常對基本條款的內容加以擴大或者限制。例如,擴大承保責任、減少基本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或者承保範圍等,以滿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險人事先印製附加條款的相應格式,在與投保人就特別約定的事項達成一致並填寫完畢後,將其粘貼在保險單上。

法定條款

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明確規定的條款。法定條款的內容包括: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條款

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的條款。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通常,任意條款也由保險人根據實際需要訂入保險單條款,如人身保險中對保險金額加以限制等。

霸王條款

2004年,中消協公開徵集保險業的不平等條款並邀請各方面專家反覆論證後,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4條壽險和6條車險點評意見,被媒體稱作保險業的十大"霸王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險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方面。保險作為極具專業性的一個領域,保險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優勢的商業企業,利用自身的"專業"和"優勢"制定一些有利於己方獲取商業利益的顯性的"霸王條款"。

保險業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隱性的""霸王條款"正在成為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險消費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保險業的誠信、商業道德也在被質疑,成為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羈絆。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應該成為保險消費者與保險業共同的願望,當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確的行使保險合同審查權,同樣會促進和縮短"霸王條款"迴歸公平與合理的進程的與期限的。

審查機構

編輯從保險法律看,保監會是惟一有權審查保險條款的機構

《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範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是保監會的法定職責,保監會作為主管機關和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權,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其他任何部門包括工商部門都不能行使該項權利。因此除保監會外,其他任何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適法性,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會和主管部門的注意。其他部門不能也無權代替保監會宣佈某保險條款涉嫌違法而應當作出修改。

在這裏小編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了一下保險條款在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保險條款是關於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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