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抵押相關法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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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土地抵押相關法律是怎樣的?

在我國土地抵押相關法律是怎樣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4、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5、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6、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的消滅

土地抵押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幾種:

1、債務清償。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或者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債務人的清算組織在債務到期後已經將債務清償完畢,該抵押權自行消滅。

2、抵押物消滅。抵押物消滅主要有三種情況

(1)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或者期限屆滿。

(2)被抵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所涉的土地被國家徵用

(3)土地使用權隨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滅失。

3、土地抵押權實現。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並就處分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轉歸第三人。此時,抵押權實現,設立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抵押權也隨即消滅。

4、抵押權無效。抵押權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無效事由而被依法確認無效。抵押權無效是土地抵押權消滅的一種特殊情況。例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單獨設立抵押的,以劃撥土地房地產設定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審批的。又如破產企業擅自轉讓已經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破產法(試行)》第49條的規定,在抵押期間,破產企業對已經抵押登記的房地產進行轉讓時,應當通知抵押人並告知受讓人該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破產企業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該轉讓行為無效。

在我國公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所有權還是屬於國家的。國家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條例中做出過明確的規定,所有的抵押合同都不得為了個人私利而違背國家相關的法律條例和法規,這樣的轉讓合同是在法律角度上無效了的,法律是不予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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