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房子判決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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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房子判決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對於離婚這件事情已經見怪不怪了,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離婚還是一件令人十分痛苦的事,因為離婚會涉及到房產的判決的,因此大家都想要知道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離婚房子判決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以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方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雙方平均分割,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記在一方名下,後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5、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則只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6、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登記情況認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餘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父母出資

8、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名下,結婚後在離婚時該房屋所有權歸誰?

歸出資人子女。這完完全全是婚前個人財產啊。

9、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人配偶或雙方名下,離婚時該房屋所有權歸誰呢?

此時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你把房產作為標的贈與了對方。

10、婚前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或個人名下,離婚時該房屋所有權歸誰?

父母的出資額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影響房屋的產權歸屬。

婚後買房

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

11、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此為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12、婚後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14、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實質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三、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已經進行產權登記,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銀行和債務人之間是建立在對資信狀況特殊的信任基礎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為婚姻關係而改變債務人,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的產權是登記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貸款是由哪一方辦理的,房屋就屬於哪一方的財產,對於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離婚後未償還的債務仍為個人債務。

四、婚後辦理按揭手續,但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對房屋屬於共同財產的性質沒有爭議,問題在於如果要把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方,則涉及到債務是否轉移的問題及是否需要徵得銀行認可的問題。

實際上,不能以未經債權人同意而變更債務人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手續,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實際還貸人是夫妻雙方,並不是產權證上名義產權人或還貸人。此外,房屋產權在離婚時判決給任何一方都不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僅僅以銀行的信貸利益作為考慮的標準,將房屋判決給償貸能力較強的一方。

首先關於這個問題是非常複雜的小編並不能給出一個非常具體的回答標準,其次這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討論的,比如説房產是婚前一方用自己個人財產購買的那麼房產肯定是屬於個人的。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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