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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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時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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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的條件大致有三項:

(1)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實質條件,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

(3)額度條件,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代位權行使的實質條件和額度條件容易理解,訴訟中引起爭議的往往是前提條件。在審判實踐中,保險代位權主要有保證保險代位權、貨運保險代位權、責任保險代位權。各險種保險代位權的取得和消滅存在不同之處,尤其對於責任保險代位權,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本文將一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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