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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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和程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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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和行使條件



  1、保險代位求償權何時成立

學術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成立於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只要有保險合同的成立,就有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生;成立於保險合同訂立時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可以認為是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償的期待權;自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轉化為既得權。不論保險合同對保險代位權是否有所約定,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2、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

保險合同成立時,保險人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但是,保險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行使。這些條件如下:

(1)先決條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先決條件。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不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代位求償權則不能行使。

(2)前置條件: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了保險金。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的對價,如果保險人尚未支付這個對價,則不得享有保險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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