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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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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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 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 按照商定的標準採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Paperless)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範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範。原因有:

(一)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二)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製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閲;

(三)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

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範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最好是能夠採取書面的形式,而作為書面合同的一種,電子合同還具有其本身特有的性質,這也就決定了電子合同的訂立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其證據效力的特殊性。不過,在發生電子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最好是能夠收集其他相關的證據輔助證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而給自己造成無謂的損失。如果您不確定還應該收集哪些證據,不妨諮詢一下合同法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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