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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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網絡的普及,無紙化的電子交易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得意快速推行,新型的交易方式產生了電子合同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信息網絡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電子合同是一種具有特殊表現形式的合同,在法律概念上,電子合同即採用“數據電文”或“電子方式”訂立的合同。它並不是對傳統合同概念的顛覆,它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電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電子合同以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不存在原件與複印件之分,具有易改動性,評估其效力時會考慮到生成、存儲或傳遞該數據電文的辦法的可靠性;

二是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具有特殊性:它是通過電信網絡訂立的,是可以自動完成的,由自動信息系統代表當事人作出要約獲承諾的意思表示,訂立過程可以無需人工干預;

三是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從我國立法而言,除了要滿足《合同法》對傳統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等)外,還要滿足其他法律法規對電子合同的條件。

對於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首先我國立法上承認電子合同是合法的合同表現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其次是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並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商務部制定的《電子合同在線流程規範》(2013年12月1日起實施)第7.4條規定:“電子合同必須附加合同簽署各方的電子簽名後依法具有與紙質書面合同相同的效力”。《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除形式上要求電子合同具備電子簽名外,《電子簽名法》還規定了電子合同的原件形式及保存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閲讀了上面的內容,相信各位讀者朋友對電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了一個瞭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的法律疑問,歡迎免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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