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裁決庭審筆錄和舉證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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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缺席

缺席裁決庭審筆錄和舉證有哪些具體規定?

(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二)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可以視為撤回反請求。

2、庭審筆錄

(一)開庭審理時,仲裁庭可以製作庭審筆錄及/或影音記錄。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製作庭審要點,並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證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筆錄或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者蓋章。

(二) 庭審筆錄和影音記錄供仲裁庭查用。

3、舉證

(一) 當事人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二)仲裁庭可以規定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是否延長,由仲裁庭決定。

(三) 當事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或者雖提交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後果。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按撤訴處理。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案件仲裁裁決時,對於庭審筆錄或者舉證存在異議,應當在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前當庭提出,如果缺席裁決視為放棄應有的合法權利,並且對於造成的不良後果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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