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相對記載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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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具匯票的時候,有一些事項是必須要記載清楚的,我們稱之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而有一些可能不是那麼重要,因此,也不要求必須要記載。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記載,這就是相對記載事項。那麼匯票相對記載事項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匯票相對記載事項有哪些

這也是匯票上必須應記載的內容,但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並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該等未記載的事項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票據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丁這一內容,以下分別加以闡釋。

(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後一段時間才支付。因此,匯票應記載一個付款日期以作為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依據。但是,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並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此為見票即付。

關於付款日期,《票據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四種形式,即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付款日期為匯票到期日。出票人簽發匯票時,只能在這四種法定形式中選定,而不能選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見票即付是指匯票的付款人一經持票人為付款提示,即應該予以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匯票上未記載具體付款時間,表明了“見票即付”字樣或依法推定為見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匯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屬_匯票到期。但是,為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據,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票據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即喪失對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權。定日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特定年、月、日為支付款日期的一種形式。由於該形式的付款日期最為明確,故實踐中使用較多。出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見票後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於付款人承兑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後3個月付款或承兑後6個月付款等。這裏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此一內容應在票據上加以明確記載,以便於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但是,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也不必然導致票據無效,而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確定付款地。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此情況下,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後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此一內容亦應在票據上加以明確記載。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既然屬於匯票中相對應記載的事項,由此可以見其重要程度並不是那麼高的,法律規定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以及出票地。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通過本站法律諮詢平台諮詢這方面的律師,本站的專業律師會幫助您解決相關問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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