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背書可以轉讓嗎 - 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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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可以轉讓嗎?有什麼規定

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

倉單質押沒有作背書,質押並不就絕對無效。由於倉單質押權最終要通過處分倉單項下的動產來實現,在記名倉單沒有質押背書的情況下,倉單質權人無法直接提取貨物進行處分,質押權的實現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實現。但如果進行了質押背書,就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通過直接提取質押倉單下的貨物進行拍賣、變賣處分,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有利於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避免引起紛爭,質押時儘可能在倉單上作質押背書。

二、質押背書可以轉讓

出質人取回質押的承兑匯票後,可以轉讓;質權人在持有質押的承兑匯票期間,不可以轉讓。

三、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裏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以上內容給出了關於質押背書可以轉讓嗎的問題的答案,質押背書是保護出質雙方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有力保障,保護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法律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為債務提供擔保,質押背書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不僅保障雙方利益,還可以增加自身的信用,使得對方更加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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