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質押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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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質押的法律規範

股權轉讓協議質押條款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現行法律對於質押標的物的規定

《擔保法》 第75條第2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該法第78條第三款同時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擔保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都可以進行質押。

《物權法》 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股權質押的限制性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二、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質押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質的,以質押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為質押生效的要件。

根據《物權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股權質押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出質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兩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則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設定質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設質的生效條件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這種無紙化的電子記名股票形式,就決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質的生效條件與傳統紙質股票不同,傳統紙質股票以背書和轉移佔有為出質的生效條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記為出質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規定: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還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第7條之規定,由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並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②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因此,對於記名股票,應將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對於無記名股票,應將股票號碼、質權人姓名及股票質押事項在股東名冊上予以記載。

以上內容介紹了股權轉讓協議質押條款具體的法律規定以及它的生效條件,質押前要簽訂股權質押合同,質押合同是從辦理出質之日起生效,一定要注意如果上市公司有股出質,要報備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希望以上內容可以儘快解決您的問題,如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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