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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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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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杜絕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危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杜絕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的危害需做到:
一、不要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特別是不要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只要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不要以虛假的,甚至不存在的項目非法吸收資金(如虛假的房產銷售,虛假
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虛假的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虛假的商品回購、寄存代售,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等等)。
三、要注意非法吸收資金的人數和金額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人以上,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人以上,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只要人數、金額達到任一條件,即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2、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
四、如已進行了非法集資,要及時清退或歸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網站、報刊、電視台、電台等傳媒應注意: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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