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為了拓展經營範圍,企業單位會採取民間借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融資的方式獲取資金的辦法,我們知道民間借貸是一種合法的獲取自己的方式但是不少企業單位的領導者利用借貸的方式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如何區別此兩種行為呢,也即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體現在那些方面?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體現在哪些方面?

一、非法集資及其後果

1、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羣體)吸收存款。在這裏,“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如投資房地產、境外理財、墓穴、企業週轉資金等),以虛假宣傳造勢、利用親情誘騙為常用手段。

典型形式如民間所謂的“標會”採用跑腿形式,以高利息為誘餌勸説、誘惑熟人集資,以達到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徵: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以貨幣形式為主,還包括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2、非法集資的後果

行政法律後果:

(1)調查、取締

根據《取締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調查、認定、取締非法集資行為,如需要偵察,應與公安機關互相配合。對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採取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負責。

(2)清退

根據《取締辦法》第17條規定:“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3)處罰

根據《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行有價證券行為由證監會負責取締

《取締辦法》第28條規定:“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

刑事法律後果

非法集資的惡性程度如果達到定罪量刑的標準,則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二、什麼是民間借貸?

而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合同法》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2015年9月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按照國務院247號令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又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准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羣體)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這裏,“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非法集資是一種以非法佔有他人的錢財為目的實施的非法行為,民間借貸則是一種正常的企業融資的行為,會許諾給社會不特定公眾一定的收益,因兩者有相似性,故而也較為容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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