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融資的形式和結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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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融資的形式和結構是怎樣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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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融資的類型結構是怎樣的

  債務融資的類型結構有哪些?債務融資的類型結構有銀行信貸、企業債券、商業信用、租賃融資。其中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租賃融資作為一種債務融資方式,最大的特點是不會產生資產替代問題。

債務融資簡單的來説就是指企業通過向機構投資者或者是個人出售票據、債權。機構的投資者或者個人借出資金,就將會成為公司的債權人,並且獲得該公司的還本付息的承諾。

一、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是企業最重要的一項債務資金來源,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也是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對企業進行干涉和對債權資產進行保護。但銀行信貸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樣存在缺陷:流動性低,一旦投入企業則被“套牢”;信貸資產缺乏由充分競爭產生的市場價格,不能及時對企業實際價值的變動做出反應;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尤其是必須經常面對借款人發生將銀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變投資方向,以及其他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行為。債務人的道德風險由於銀行不能對其債權資產及時準確地做出價值評估而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二、企業債券

債券融資在約束債務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銀行信貸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企業債券通常存在一個廣泛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可以隨時予以出售轉讓。這就為債權投資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動性可以降低投資的“套牢”效應,也即是降低了投資的專用性。在這種條件下,債權人對權利的保護不再是必須通過積極的參與治理或監督,還可以通過”一走了之”的方式。顯然 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衝突被分散化了(至少從特定債權投資者的角度來説是如此),債權的代理成本相應降低。這與股票的流通能帶來股權資金的相對低成本使用是類似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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