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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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是怎樣的

債權債務終止的法定情形是怎樣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對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二、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處理是怎樣的

1、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基本原則

(1)企業法人終止後,該企業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2)企業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企業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企業名義起訴應訴。該企業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企業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為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

(3)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2、處理企業終止債權債務的例外情況

有的企業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終止的情況,此時訴訟是否應繼續進行,是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企業變更為清算組織。因為清算組管理的是原企業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企業法人,對原企業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企業的行為卻不能否定原企業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為新的訴訟主體。

(2)在訴訟過程中企業終止又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情況較為複雜。在作為原告、上訴人、申訴人或執行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終止時,法院應中止訴訟或執行,給予一定時間,如一個月,通知要求該企業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恢復訴訟,將訴訟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織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申訴或執行申請。

作為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終止而不依法清算時,這一怠於清算的行為不應影響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不應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對方當事人的訴累,亦即怠於清算的責任後果應歸於終止企業自身,而不能成為訴訟程序上的抗辯理由。所以法院無需中止訴訟來等待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成立清算組織,無需變更主體即可繼續訴訟。

《民法典》第557條第1款規範的是單個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在債權已經實現、債權人免除債務或者權利義務同歸一人後,債權債務關係終止。解除並不適用於單個債權債務的終止,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法律關係的消滅,即該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合同解除後,未履行的合同債務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進入清算關係,從而因合同解除發生新的返還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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