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私募基金投資的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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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私募基金投資的冷靜期
投資冷靜期是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個資金募集的必備環節和程序。《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辦法》規定,募集機構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經過回訪確認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投基金的投資冷靜期可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自行約定
借鑑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同時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募集機構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經過回訪確認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投基金的投資冷靜期可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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