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合格投資者如何認定?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二、《基金法》中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標準有三個必備條件

1、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達到規定標準;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

根據授權,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公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設專章對“合格投資者”進行規範,並明確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

《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為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同時,《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於“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四種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第二款:“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這是對於合格投資者認定過程中“穿透核查”原則的規定。

作為一個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不僅要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同時還有具備風險承擔能力。並且,投資者投資於單就就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而且單位和個人都要符合相關標準,如果投資者要投資私募基金獨立發行的產品,投資者是必須要達到以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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