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有哪些主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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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新基金法有哪些主要的內容?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税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税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係,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

現在不少的人選擇投資基金,這也讓不少的基金投資中的問題不斷的展現出來,這也就需要有更多的法律來對相關的問題進行解決,所以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國家對基金法進行了重新的修訂,這也就形成了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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