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協商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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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罪協商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認罪協商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1、刑法交換。

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認罪協商的,被告人要求檢察院或檢察官向法院為較輕刑期的具體求刑,被告人則承諾向法院聲明認罪;如果是檢察院或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即會要求被告人向法院聲明認罪,條件則是向法院提出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刑期,或不會向法院請求判處法定最高刑,或承諾放棄檢察官的具體求刑權,由法院任意決定。當然,無論何方提出認罪協商,都不影響認罪協商的實施,但相對方必須同意協商,否則,即依正常的法定訴訟程序為之。

2、因數交換

即檢察院或檢察官在起訴狀中起訴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提出認罪協商,即會向檢察院或檢察官作出承認其中一罪或數罪的認罪,而要求檢察院或檢察官向法院作出駁回其餘罪數的請求;如果是檢察院或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要求被告人同意就其起訴數罪中的一罪或數罪認罪,而請求法院駁回其餘罪數。例如,檢察院或檢察官起訴被告人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協商後被告人就貪污罪進行認罪,而檢察院或檢察官則請求法院駁回其餘兩項指控。

3、情節交換

即起訴狀中起訴被告人犯罪有從重處罰、加重處罰情節,對被告人而言,通過協商,即有機會得到比較輕的刑罰處罰,避免有從重處罰或加重處罰,特別是在轉化型犯罪中,如盜竊轉化為搶劫、搶奪轉化為搶劫、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故意傷害轉化為故意殺人等,如果被告人提出協商認罪,要求檢察院或檢察官向法院表示放棄從重處罰、加重處罰情節的訴求;如果檢察院或檢察官提出協商,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認其中情節較輕的罪狀,檢察官則會放棄起訴情節較重的罪狀,這種情形下,都可能會成立情節交換型的認罪協商。

二、認罪協商的司法解釋

認罪協商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遭到起訴的罪名,通常會較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藉由認罪協商的機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較為嚴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風險。

以上就是有關認罪協商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對於三種認罪協商處理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來處理,不得因認罪協商導致犯罪事實的判決情況出現錯誤,而對司法公證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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