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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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1、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覆,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立案。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雖然説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比較特殊一些,但法律上並沒有單獨的去約束職務犯罪立案偵查的期限,其實如果職務犯罪的案情特別的複雜,公安機關有可能在短時間之內就無法獲得犯罪嫌疑人的所有犯罪證據,法律強行約束公安機關多長時間內破案也不太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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