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在審核行為人設立公司的申請時,首先要審核其是否滿足設立公司的條件,其次還要審核設立公司的流程是否正確,如果其濫用職權,批准了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公司成立,那將構成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受到刑事處罰,那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事處罰是什麼呢?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設立審批、登記機關和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公司》、《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證券法》 、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並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准或者登記。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准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准、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要想構成該罪,還必須滿足四個構成要件才行,這裏有一點要注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之後,必須要使國家或者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就不滿足該罪的客觀要件,就無法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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