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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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刑法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為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的行為,必須因此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否則,即使實施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的行為,但如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或者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亦不能構成本罪。

二、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上所述,對公司經營負有管理責任的國家相關部門人員,如果對公司登記設立、發行證券或者其它業務上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對當事人要追究刑事責任。法院量刑的標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判決書下達十五日內,不服判決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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