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工傷傷殘等級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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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工權益的這一塊我國相關的法律建設沒有得到有效的推進,實際生活中並不是職工在維權的時候得不到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而是從本質上當事人對於自身的相關權益的法律規定根本一無所知。因此本站小編下面要給大家普及的一個常識問題就是,工傷傷殘等級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2021工傷傷殘等級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一、工傷傷殘等級賠償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1、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2、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3、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如何處理工傷事故糾紛?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首先應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工傷保險責任的優先適用原則,而對未參加工傷險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也必須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職工有權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僱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依據民法和勞動法獲得雙份賠償。

從一級到十級的賠償標準差別都比較大,一般一級傷殘的賠償標準雖然説特別的多,但相應的傷情也最嚴重。不過這是單純的針對傷殘等級上面的賠償,其他的像是醫療費就是實報實銷的,和幾級傷殘沒有本質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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