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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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稽查辦法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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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社會保險稽查辦法有哪些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稽查,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支付、管理、運營等情況進行檢查,並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進行的稽查,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統籌範圍內的社會保險稽查工作。
  第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統稱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參加社會保險單位或者個人的與社會保險有關的用人情況、財務帳簿、記帳憑證、工資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進行檢查;
  (二)對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問題和情況進行調查;
  (三)對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四)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查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稽查,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祕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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