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店裏面不給我買社保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我們店裏面不給我買社保怎麼辦?

我們店裏面不給我買社保怎麼辦?

店裏面不給買社保的話,建議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的權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一般的個體户在管理上比較零散而可能存在很難受到勞動法的約束,甚至也有的店主不會為其員工購買相關的社保,而員工只要和店主實際存在勞動關係就可以主張要求店主幫其購買,如果店主不同意的話就可以找仲裁的機構要求介入強制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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