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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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

成都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是什麼?

成都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是:

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12%;個人繳費比例是8%;

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0.6%、個人繳費比例是0.4%;

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6.5%;個人繳費比例是2%;

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繳費比例是0.8%,個人不繳納;

工傷保險:在現行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政策規定基礎上下調50%,個人不繳納。

二、《社會保險法》中對於社保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税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社保保險繳費的具體規定,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不同地區的不同經濟發展水平而定的,並且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應當設立社保的下限和上限,具體情況由地方政府來進行制訂出台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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